揚州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财務專項抽查試行辦法的通知(揚國資規〔2020〕1号)

發布時間:2020-07-15

揚州市國資委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财務專項抽查試行辦法的通知
揚國資規〔2020〕1号


  

各市屬國有企業:

根據國資監管工作需要,我委研究制定了《市屬國有企業财務專項抽查試行辦法》,經市國資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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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市屬國有企業财務專項抽查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出資人财務監督,檢查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時發現問題并促進問題整改,維護國有資本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号)《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企業财務專項抽查試行辦法的通知》(蘇國資〔202062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揚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國資監管工作需要,自行組織、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市屬國有企業及其境内、外下屬企業開展财務專項抽查。

第三條财務專項抽查由市國資委财務監管與考核分配處會同政策法規處(督查處)及相關職能處室組織,包括拟定年度财務專項抽查計劃,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組織開展财務專項抽查,根據檢查結果督促企業整改等。年度财務專項抽查計劃須經市國資委黨委會審議通過。年度終了,由财務監管與考核分配處向市國資委黨委會作年度财務專項抽查情況彙報。

第四條财務專項抽查可以選取部分企業開展,也可以對面上企業開展專項問題檢查。下列企業納入财務專項抽查重點範圍:

(一)主要負責人三年内未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企業;

(二)市屬國有企業重要子企業;

(三)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

(四)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關閉停業等企業;

(五)發生重大股權投資、重大項目建設、重大資産變動、重大股權轉讓的企業;

(六)出現重大經營虧損、存在潛在損失、發生債務危機的企業;

(七)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空轉貿易等業務的企業;

(八)開展期貨、期權等衍生品業務,以及其他高風險業務的企業;

(九)财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企業;

(十)市屬國有企業所屬金融類子企業及内部資金結算中心;

(十一)存在違規經營投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職責的企業;

(十二)市國資委确定開展财務專項抽查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财務專項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經營管理發展是否健康、可持續;

(二)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資監管規定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有否違規行為;

(三)内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合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四)财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金運用是否規範,是否存在風險;

(五)經濟效益和資産質量的真實性;

(六)對子企業的管控和監督是否到位;

(七)内部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是否整改到位;

(八)市國資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條市國資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開展财務專項抽查,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标或邀請招标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外部專業人員參加,相關費用由市國資委按規定和約定從相關專項經費支付。

第七條市國資委自行組織、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的财務專項抽查,由市國資委财務監管與考核分配處牽頭,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完成拟定的檢查事項,并就檢查發現問題與企業充分溝通後,形成财務專項抽查報告。因财務專項抽查産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從相關專項經費支付。

第八條獨立承擔财務專項抽查任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應當參照經濟責任審計和本辦法規定,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認真完成約定檢查事項,并對發現的問題充分核實,聽取企業意見後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按時出具财務專項抽查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市屬國有企業應當為市國資委、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财務專項抽查、履行必要的檢查程序、取得充分的檢查證據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不得幹預财務專項抽查工作,不得為正常檢查工作設置障礙。對于設置障礙、幹預财務專項抽查工作的,市國資委将按規定組織調查。

第十條對财務專項抽查發現的重點問題,納入市國資委監督閉環,按照現場驗收、跟蹤督辦、關注指導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同時,統籌平衡好審計、巡察所發現問題的關系,避免重複挂牌督辦。對于境外機構存在的問題,相關職能處室要通過加強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企業整改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并制訂務實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市國資委對參與财務專項抽查的機構和外部人員進行監督。外聘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發生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市國資委視情況進行處理,包括扣減經費、通報行業管理部門處理處罰等。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市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工作紀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認真履行職責。涉及違法違紀違規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外聘審計機構對市屬國有企業進行抽查審計的試行辦法》(揚國資〔20197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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